海南省发展改革委印发补充通知 优化2026年电力市场化交易与无合同用户电价机制
中国能源产业发展网 发布时间:
2026-09-15 09:17
【中国能源产业发展网】获悉,为稳定市场预期、减轻用户负担、保障电力市场平稳有序运行,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印发《关于2026年海南电力市场化交易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琼发改运行〔2026〕849号),在2025年12月印发的琼发改运行〔2025〕1299号文件基础上,结合市场运行情况及市场主体诉求,对2026年海南电力市场化交易有关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补充通知明确增开一场多月双边协商交易。参与经营主体包括已完成交易平台注册且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批发电力用户、售电公司、新型主体等;已完成市场注册但尚未按国家、行业标准完成整套启动试运行的新建发电机组,按照《广东、广西、海南发电机组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业务衔接暂行规定》(南方监能市场〔2025〕145号)相关规定执行。
交易组织方面,交易标的物为直接交易经营主体次月至当年12月31日的电量;交易价格上限为0.51576元/千瓦时,下限为0.34384元/千瓦时,高耗能企业用户市场化交易电价不受燃煤基准价上浮20%限制。交易申报环节,发电企业以及独立储能放电交易单元只能作为卖方,电力用户、独立储能充电交易单元和售电公司只能作为买方。交易组织时间与参与方式具体以海南电力交易中心发布的交易公告为准。
在优化无合同用户电价机制方面,补充通知增设了无合同用户续约过渡期。自用户被认定为无合同用户当月起(以交易平台首次按无合同用户结算的月份为准),连续3个月为其续约过渡期。过渡期内,现货模式下的无合同用户电能量价格统一按现货实时市场出清加权平均价执行,暂不执行2倍现货实时市场电价标准;非现货模式下,无合同用户电能量价格按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交易加权平均价执行,暂不执行1.5倍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交易加权平均价标准。
过渡期内,无合同用户可自主选择与其他售电公司签订新的电力零售合同,自新的电力零售合同完成备案确定的合同标的月起执行新签订的零售合同。同一用户本年度内只允许享有1次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即自被认定为无合同用户当月起第4个月,仍未完成零售签约或参与批发交易的无合同用户,将根据其所处现货模式或非现货模式,恢复按现货实时市场出清加权平均价的2倍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交易加权平均价的1.5倍执行电能量价格。
根据通知,无合同续约过渡期设置规定适用于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海南电网公司、海南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对过渡期内电能量电费进行重新核算处理。通知同时要求,海南电力交易中心统筹做好本次增开交易的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工作,合理安排交易时序,做好各类交易衔接,强化双边交易行为监测,严防串通报价、场外私下约定等违规行为,维护交易公开公平公正;海南电网公司、海南电力交易中心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无合同用户电价机制优化工作。本通知有关规定与琼发改运行〔2025〕1299号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来源: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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