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出台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公用场站分级备案并设“僵尸桩”退出机制
中国能源产业发展网 发布时间:
2026-10-28 09:50
【中国能源产业发展网】获悉,经贵州省人民政府同意,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黔府办函〔2026〕31号),落款日期为2026年10月2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办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服务能力“三年倍增”行动方案(2025—2027年)》(发改能源〔2025〕1250号)等文件制定,适用于全省充(换)电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监督管理。
办法将充(换)电基础设施分为两类:在私人固定停车位安装、专为个人自用电动汽车提供充电的设施属于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向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属于公用充(换)电基础设施。贵州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鼓励已建成、具备条件的专用设施向社会共享开放,并明确各地不得以特许经营模式或其他模式垄断充(换)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
建设管理环节实行分级分类备案。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无需办理备案手续,由业主自行向供电企业申请报装;鼓励运营企业或居住社区管理单位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居住社区充电基础设施“统建统服”;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可纳入主体工程办理相关手续。公用充(换)电基础设施需办理备案,单个场站规模3兆瓦(含)以上的报市级能源主管部门,3兆瓦以下的报县级;高速公路同一项目主体依托同一交通基础设施,以及电网企业在农村投资建设的同一批次跨市(州)项目,可打捆报省能源局备案。
建设标准与施工资质同样被明确。设施设计与建设应按照《电动汽车供电设备安全要求》(GB 39752—2024)、《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标准》(GB/T 50966—2024)、《电动汽车电池更换站设计标准》(GB/T 51077—2024)、《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2018)等国家技术标准开展;项目主体须核验设备产品合格证明、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等信息。公用设施施工单位应具备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持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三级及以上许可证;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资质或许可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
运营环节实行承诺公示制管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运营的企业承诺由省能源局向社会公示,仅在相关市(州)开展运营的企业承诺由当地市级能源主管部门公示,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建立运营企业目录并定期动态更新。公用设施建成后须接入贵州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监控与服务平台,按规定实时推送安全监测、采集和存储运营数据,包含但不限于充(换)电量、订单费用等,数据保存期限不低于3年。
办法还建立“僵尸企业”“僵尸桩”退出机制,对连续6个月离线且无运维记录的设施实行下线拆除,并鼓励运营主体通过智能有序充电、双向充放电等方式,参与需求响应、虚拟电厂和聚合交易。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编辑:小能】
来源:
作者:
版权及免责声明:
本网站摘录或转载的属于第三方的信息,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内容仅供参考。相关股票、投融资等资讯及分析并不代表本网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不构成投资建议。若不慎涉及侵权,请在相关内容刊发之日起30日内联系我们,我们将第一时间进行删除处理 。转载本网资讯请注明来源作者。
联系电话:010-85763416 邮箱:zgnycyfznh@163.com
| 相关能源金融
| 相关推荐
能源品牌强国路
2026-10-27
2026-10-27
2026-10-27
2026-10-26
2026-10-26
2026-10-26
2026-10-25
2026-10-25
高端沙龙
推荐阅读
暂无数据
推荐阅读
2026-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