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山市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印发
中国能源产业发展网 发布时间:
2026-10-27 18:32
【中国能源产业发展网】获悉,10月23日,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关于印发《中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法共七章四十六条,对分布式光伏的项目分类、备案、建设、电网接入与运行管理作出系统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文件明确,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个人等作为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碳普惠核证减排工作。
在项目分类上,办法将分布式光伏发电分为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四种类型,其中自然人户用项目并网点电压等级不超过380伏;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项目不超过10千伏(20千伏)、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大型工商业项目接入35千伏时总装机原则上不超过20兆瓦,接入110千伏(66千伏)时原则上不超过50兆瓦。上网模式包括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原则上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
对于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庭院建设,用电性质为居民用电的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按照简化程序办理并网手续。自然人户用项目完成登记备案后因不可抗力需过户的,要重新登记备案,原登记备案自动失效。
对于利用已建成的村内道路、小公园、休闲活动场所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以集中汇流模式接入电网;对于其他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鼓励通过集中汇流模式,在满足电网安全要求后优先接入电网。
备案管理章节规定,分布式光伏按“谁投资、谁备案”确定备案主体,自然人户用可由电网企业集中代理备案;非自然人投资开发的项目不得以自然人名义备案。项目容量为交流侧容量,即逆变器额定输出功率之和。非自然人户用项目允许合并备案并分别接入电网,但不得跨镇街申请。项目自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且未办理其他手续的,需作出延期开工说明或撤回备案信息。
建设管理章节要求,项目建设场所须合法合规、产权清晰,取得电网企业并网意见后方可开工;使用的太阳能组件须通过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检测认证,配电箱须为成套设备并具备3C认证,直流电缆采用光伏专用电缆。既有建筑项目应对房屋主体结构安全性能进行检查评估,并符合防雷接地、防水防风防火等标准;平屋顶光伏组件坡度一般不小于10度,加装高度从屋面起算不得超过2.8米。
电网接入与结算章节明确,电网企业负责并网登记与并网验收,免费提供并安装电能计量表,并网接入和运行各环节服务不向项目单位收费;接入公共电网的接入系统工程及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运行管理章节明确,投资主体是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行业监管,住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城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镇街对备案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实施监督并组织联合验收。
从条款安排看,办法把项目类型与电压等级、装机规模一一对应,把备案主体与投资主体绑定,把建设安全标准细化到组件认证、屋面坡度和加装高度,形成了从准入到运行的责任链条。
【来源: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编辑:小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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