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量电价“落地元年”:新型储能与火电同台竞技的新规则
中国能源产业发展网 发布时间:
2026-08-13 09:00
【中国能源产业发展网】原创 【作者】高志龙
从“看电量吃饭”到“看容量拿钱”,中国电力市场的价格机制正在经历一场静水流深的变革。
2026年,被不少电力行业人士视为容量电价机制的“落地元年”。从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到省级层面的细则出台,容量电价正在从政策文本走向真金白银的结算清单。这场变革的起点,可以追溯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14号)。这份文件为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搭建了统一框架,也为随后各地的落地细则提供了依据。
从“电量竞争”到“容量保障”:价格机制的深层逻辑。
长期以来,中国电力市场的价格信号主要反映“电量”的价值,即“用了多少电、付多少钱”。但在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中,这一逻辑出现了根本性的裂缝:风光发电的边际成本趋近于零,却无法提供稳定可靠的容量支撑。当电力系统的“容量价值”无法通过电量价格得到补偿时,就需要一个独立的容量电价机制,为那些“随时待命、保障安全”的机组和储能设施提供合理回报。
这正是容量电价机制的核心要义:把电力的“商品属性”与“公共属性”分开定价。电量价格解决“发多少电”的问题,容量价格解决“保不保得住”的问题。二者相辅相成,才能支撑起一个既有活力又有安全底线的电力市场。
陕西样本:储能容量电价的“第一块拼图”。
在省级落地层面,陕西省走在了前列。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关于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对服务于陕西电网安全运行、未参与配储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实行清单制管理并给予容量电价。
通知规定,容量电价按每年每千瓦165元(含税)执行,根据顶峰能力按一定比例折算。折算比例为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满功率连续放电时长除以陕西电网全年最长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暂定为6小时)。容量电价标准执行期限暂定3年。这一细则的出台,为新型储能提供了除电量收益之外的又一条稳定收入渠道,也标志着储能正式跻身电力市场的“容量玩家”之列。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对储能电站的考核也相当严格:若运行期间不能按调度指令提供申报的放电功率或时长,月内发生两次将扣减当月容量电费50%,发生三次扣减100%;对自然年内月容量电费全部扣减累计发生三次的,取消其获取容量电费的资格。这种“拿钱就要顶用”的考核设计,意在防止容量电价沦为“空头支票”。
青海样本:发电侧容量补偿的清单化管理。
与陕西聚焦储能不同,青海省将容量补偿机制延伸到了发电侧。青海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能源局公布了《青海省发电侧容量补偿机制项目清单》,对纳入清单的发电项目实行容量补偿管理。新增发电机组全容量并网发电后,可按程序申请纳入清单,容量补偿政策自项目并网投运次月起执行。
这一“清单制+动态管理”的做法,为发电侧容量补偿提供了可操作的落地路径:新增项目纳入、退役项目退出、保障容量变更,都有明确的程序规范。这种精细化的管理方式,为容量电价机制在全国更大范围内的推广提供了有益借鉴。
储能与火电的“同台竞技”才刚刚开始。
容量电价机制的落地,意味着新型储能与传统火电将在“容量”这个维度上展开正面竞争。火电凭借体量大、可靠性高的优势,短期内仍是容量保障的主力;而新型储能凭借响应快、调节灵活的特点,正在填补火电难以覆盖的瞬时调节空白。二者并非简单的替代关系,而是互补协同。
但一个现实问题也随之而来:容量电价的钱从哪里来?无论是陕西的“纳入系统运行费用、由工商业用户分摊”,还是其他地区的类似设计,容量电费的最终买单人都是工商业用户。如何在保障电力安全的同时,控制好终端用户的用能成本,是容量电价机制推广过程中必须平衡的难题。
从机制到市场:一场没有终点的制度演进。
容量电价机制的确立,只是中国电力市场化改革长征中的一步。它解决了“容量价值如何定价”的问题,但随之而来的“容量市场如何设计”“容量与电量如何衔接”“不同电源的容量价值如何公平比较”等更深层的问题,仍有待在实践中逐步求解。
可以确定的是,随着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推进,电力市场的价格体系将越来越复杂、越来越精细。从单一的电量价格,到电量、容量、辅助服务多维并行的价格矩阵,中国电力市场正在迈向一个更成熟、更专业的阶段。这场变革没有终点,只有不断深化的过程。
回溯来路:从辅助服务到容量机制的演进脉络。
中国电力市场的容量保障机制,并非一夜之间从天而降。在此之前,火电、储能等灵活性资源主要通过辅助服务市场获得补偿。调峰、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容量保障”的功能。但随着新能源占比的快速提升,辅助服务的补偿范围和力度逐渐难以覆盖资源的实际成本,建立一个独立、透明的容量价格机制,成为行业共识。
从辅助服务到容量电价,本质上是从“按需付费”走向“按可靠性付费”。辅助服务强调的是“提供服务时付费”,而容量电价强调的是“保持可用状态即付费”。这一转变的意义在于,它让那些平时“备而不用”的可靠性资源,获得了稳定的收入预期,从而激励更多投资进入保障电力安全的领域。
对新型储能而言,容量电价更是一场“及时雨”。
新型储能长期面临“建得起、用不起”的困境。储能电站的初始投资巨大,但仅靠参与调峰、调频的辅助服务收益,往往难以覆盖成本、实现合理回报。容量电价的落地,为储能电站提供了稳定、可预期的收入来源,显著改善了储能项目的投资经济性。这对正在快速扩张的新型储能产业而言,无疑是一剂强心针。
【注:文中信息与数据来源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陕西省发展改革委、青海省发展改革委公开文件。】
【研究支持机构:《中国工业报社》能源与双碳研究中心 |中国能源产业发展网】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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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志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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