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就新型经营主体参与市场交易方案征求意见 分布式储能可按独立储能均价结算
中国能源产业发展网 发布时间:
2026-10-19 11:07
【中国能源产业发展网】获悉,10月16日,宁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征求《宁夏新型经营主体参与市场交易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明确将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储能纳入新型经营主体,并对入市方式、交易组织、结算规则作出安排。
方案明确,新型经营主体暂指分布式光伏项目、分散式风电项目和分布式储能项目,后续视发展情况适时修订和增补。其中,分布式储能项目指接入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配电网,且项目额定充放电功率不大于5兆瓦的储能系统。
在参与方式上,新型经营主体可选择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即在交易平台完成市场注册后自主参与;也可聚合参与市场交易,即在完成注册后与虚拟电厂运营商(含负荷聚合商)建立代理关系;还可作为价格接受者参与市场交易,此类主体不需要在交易平台注册。
方案对聚合单元的运行时长提出要求:参与电能量市场的单个分布式储能聚合单元,持续充放电时间不低于2小时;参与调频等辅助服务市场的单个分布式储能聚合单元,持续充放时间不低于15分钟。新型经营主体直接或聚合参与中长期交易,交易结果需提交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
结算方面,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新型经营主体和虚拟电厂运营商聚合单元,按现行市场规则结算;通过聚合方式参与的主体,按照聚合套餐结算;作为价格接受者参与的主体,执行市场交易均价,由交易机构将均价推送至电网企业。
分布式储能的结算均价与独立储能挂钩:现货市场运行期间,分布式储能项目上、下网电量市场交易均价为独立储能上、下网实时市场月度加权平均价格;非现货市场运行期间,为独立储能上、下网月度中长期交易加权平均价格。分布式新能源项目的均价,现货期间为同类项目(初期分为风电、光伏)实时市场月度加权平均价格,非现货期间为同类项目月度中长期交易加权平均价格。
聚合套餐分发电侧、用电侧分别设置,参数为聚合单元结算均价、上网电量或实际用电量、月度服务费率。虚拟电厂运营商与分布式储能项目约定服务费率,暂定不超过10%,且为整数百分比,月度分时服务费率保持不变。分布式储能项目聚合参与辅助服务市场,收益由虚拟电厂运营商通过服务费方式向分布式储能项目传导;分布式储能暂按照独立储能执行国家及自治区相关电价政策。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编辑:小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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