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出台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措施 推动新能源场站配建储能、联合运行
中国能源产业发展网 发布时间:
2026-10-19 11:07
【中国能源产业发展网】获悉,山西省能源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统计局、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六部门日前印发《关于促进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的若干措施》,从新建“两高”项目约束、存量企业替代、发电能力挖潜、省间购电、核算评价、闭环监管等方面提出十七条具体举措。
在提升非化石能源发电能力方面,《措施》明确推动新型储能充分参与调峰:推动未中标一次调频、二次调频辅助服务的独立储能电站,在新能源午间大发、弃电突出时段充电,有效提升新能源消纳水平。同时优化储能参与调峰补偿机制,采取分类分档梯次激励机制,鼓励优先布局长时储能等,保障储能合理收益,提升储能参与调峰的积极性。
《措施》鼓励新建新能源项目和存量新能源场站结合自身出力特性、电网接入条件配置储能系统,优化储能充放电运行策略,稳步提升置信出力水平,减少弃风弃光,提高新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和可靠供电能力,推动新能源和储能联合运行,充分释放非化石能源发电潜力。为绿电直连项目配套的储能用电量,全部计入非化石能源消费。
对新建“两高”项目,《措施》提出刚性约束:拟建项目在开展可行性研究论证时,须同步编制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方案,签订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责任书。其中钢铁、水泥、电解铝、多晶硅、数据中心项目,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比例不低于当年国家能源局下达山西的重点用能行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其他拟建“两高”项目,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比例不低于项目用电量的30%。
在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中,通过自发自用可再生能源电量、绿电直连等方式消纳的非化石能源电量,电力排放因子为零;核算不合规的项目,不予通过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存量方面,已投入运行的钢铁、水泥、电解铝项目须严格落实国家最低比重目标,未批先建项目须落实绿电消费整改要求。
《措施》还明确,存量高载能项目通过绿电直连、可再生能源电量自发自用等实施非化石能源电力替代,相较2025年减少的节能量和碳排放量,经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核定后,可全额作为新上“两高”项目能耗替代源和碳排放置换源。用户燃煤自备电厂年利用小时原则上不超过全省火电机组平均水平,对应超出部分应等额购买绿色电力;新能源大发时段,煤电机组须按照改造后的发电出力下限运行。
在监管环节,单一购买绿证、无电能量交易的行为不计入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对未兑现承诺、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不达标的项目予以约谈、通报,并纳入信用记录。该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山西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来源:山西省能源局】
【编辑:小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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