梯度培育 标杆引领——《福建省零碳工厂建设管理办法》解读
中国能源产业发展网 发布时间:
2026-09-22 18:52
【中国能源产业发展网】获悉,近日,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福建省零碳工厂建设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关于开展零碳工厂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节〔2026〕13号)为依据,对省级零碳工厂、近零碳工厂的建设、认定和管理作出系统规范,引导制造业企业优化生产方式、有序降低碳排放。
零碳工厂建设是工业领域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培育绿色低碳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抓手。2026年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五部门联合印发指导意见,部署开展零碳工厂建设。《管理办法》立足福建工业绿色低碳转型实际,将国家部署细化为可操作的省级制度安排。
《管理办法》确立“因业施策、分类推进、创新驱动、应减尽减、持续提升、公开透明”的原则,明确分级责任机制:省工信厅负责省级零碳工厂遴选认定和近零碳工厂培育建设;设区市工信部门按属地原则负责初审推荐和日常指导管理。
《管理办法》按碳减排程度将培育对象分为零碳工厂、近零碳工厂两类。申报零碳工厂的,单位产品、工序能耗和碳排放应达到行业强制性国家标准1级或先进值、福建省地方标准先进值,碳削减率须达100%,其中通过绿证交易、碳汇购买、自愿减排项目开发等方式抵消削减的碳排放量,不得超过基准期的50%。申报近零碳工厂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须在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当量值),并已获得省级及以上绿色工厂称号,培育期内年碳排放量保持下降且碳削减率不低于5%。
认定程序上,零碳工厂设申请、初审、复审、核查、公布5个环节;近零碳工厂设申请、初审、复审核查、培育、验收、公布6个环节,培育期原则上1年。省工信厅委托省属有关单位评审,按不低于20%的比例开展现场核验,经公示无异议后公布。
《管理办法》把原则性倡导转化为清晰、可量化、可核查的行动指引。对企业而言,能效标杆、碳削减率等硬性指标和能碳管理体系建设要求,共同指向能源结构优化、技术装备改造、管理水平提升三个方向。
对产业发展而言,两类工厂梯次培育有利于树立可复制、可推广的减碳标杆,以点带面带动重点行业减碳增效;“应减尽减”与抵消比例约束相结合,防止创建工作标签化、形式化,确保减碳成效真实可核。对地方治理而言,《管理办法》鼓励各设区市、县(区)结合实际出台配套政策,构建省市县协同格局;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与“十五五”碳达峰进程相衔接。
【来源:福建省节能中心】
【编辑:小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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