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严禁强制产业配套并强化消纳考核
中国能源产业发展网 发布时间:
2026-11-07 10:28
【中国能源产业发展网】获悉,11月6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订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已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社会公众可通过中国人大网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提出意见,也可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修订草案共十章,分别为总则、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开发建设、生产与输送、交易与价格、消纳责任与消费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作出系统性制度安排。
开发建设秩序是此次修订的重点之一。修订草案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秩序,不得将强制配套产业或者投资等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条件,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项目保证金。对有多个经营主体申请同一项目许可的情形,应当依法通过竞争性配置方式确定被许可人。
在风电、太阳能发展方向上,修订草案提出,国家推进风能、太阳能开发利用,加快风电和光伏发电基地建设,统筹推进水风光一体化发展,合理有序开发海上风电,积极发展太阳能热发电。国家坚持集中式和分布式并举,支持分布式风电和光伏发电就近开发,鼓励自用、余量上网;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改造升级,并网运行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项目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运营。
消纳责任被进一步压实。修订草案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最低比重目标,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测、考核;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进行监测、考核。逾期未完成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整改,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市场与价格机制方面,修订草案明确国家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完善适应可再生能源特性的电力市场机制和规则,稳妥有序推动可再生能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并规定上网电价形成方式。国家建立可再生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依法保障开发企业合理收益,同时增加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电力容量保障机制和输配电定价机制等内容。
生产与输送环节,修订草案要求加快建设主配微网协同的新型电网,电网企业应适度超前开展电网工程投资建设,公平、无歧视开放电网并向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提供电力输送服务;发电企业应提高功率预测精度,执行调度指令,遵守涉网技术标准。草案还对跨省跨区输电通道、智能微电网和电力系统调节能力建设作出规定。
此外,修订草案明确实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制度,建立强制消费与自愿消费相结合的消费促进机制;对不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无需取得取水许可和勘查、采矿许可及矿业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来源:中国人大网】
【编辑:小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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